2007年3月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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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返券促销”涉嫌违法
刘妍

  “满一百返一百”、“返券消费折上折”……从年初到年末,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眼花缭乱的消费者在被迫参与中,跌入了返券促销的诸多陷阱里。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返券促销”存在的7大陷阱,呼吁各大商场自觉停止这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报特请专家对“返券促销”作一法律解剖。

  质疑一:涉嫌价格误导
  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而且“买100返100”等的标识,极易造成所售商品打五折的误解。
  法律解剖:《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着更为详尽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质疑二:涉嫌变相搭售
  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好费心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
  如此循环往复,导致消费者违背初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钱财,买了一堆可能并不需要的商品。相比原来单纯的强制搭售,其可选范围虽有扩大,但本质并未改变,名为让利,实际上是以损失返券为“要挟”的商家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它不仅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把一部分成本强行转嫁给了供应商。
  法律解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质疑三:涉嫌价格歧视
  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本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
  法律解剖:《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质疑四:涉嫌违法发行
  代币票券是指一切代替货币的有价证券和凭证。而狭义的代币票券则是零售商或者零售商会同银行印制、发售的可以在特定零售商家购买商品的代币符号。其虽然不是货币,但却在特定的场所代替法定货币充当了支付手段。商场印制的返券也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引发偷税漏税等社会问题。
  法律解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第19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章第29条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章第44条还规定:“印制、发售代币券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质疑五:涉嫌低价倾销
  据业内专家反映,商业零售业的正常毛利率是20%左右,返券促销所能承受的正常额度也就是“满100返20”左右,超过这一标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实中,部分商家长期、高频度地开展高额返券促销活动,所以能够承受得住,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提高商品售价再行返券、利用税收管理漏洞返券不交税等问题。
  法律解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链接:            
  中消协细数返券促销七陷阱
  模糊宣传陷阱
  总折扣率陷阱
  商品标价陷阱
  凑齐差价陷阱
  返券使用陷阱
  返券程序陷阱
  规避责任陷阱